每个职工在本市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或者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