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销户提取:
1.购买一手自住房:购房合同(备案)、首付款付款凭证或全额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自住房: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
3.购买房改房:购房合同、产权评估报告书、付款凭证
4.购买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批准文件、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
5.购买保障房支付首付: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准购证明、购房合同
6.建造、翻建自住房:
建设(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完成2年内提出申请,一次性提取。异地建房的还需提供建房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区外)或户籍证明)
7.大修自住住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证明和权属证明、大修工程合同
8.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购、建(翻建)、还贷、大修自住住房:
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购、建(翻建)、还贷、大修自住住房的,除提供购、建(翻建)、还贷、大修自住住房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通过自治区民政婚姻登记系统无法核实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能反映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异地缴存职工符合上述支取情况的,还需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和提取证明(区外)
9.租住廉租房、公租房: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10.租住商品住房: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11.商业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区外公积金贷款:银行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对账单(流水)
1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通过信息共享无法核实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13.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医疗结算发票、患者与缴存人关系证明
1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加装电梯协议、个人出资凭证、(提取人为配偶的,通过自治区民政婚姻登记系统无法核实的需提供结婚证)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提前退休,如本人愿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不再缴存的,需提供退休证明(法定退休不需提供)
2.出境定居: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3.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失业证明(若无可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告知承诺书替代)、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4.终止人事劳动关系半年后未建立新的人事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若无可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告知承诺书替代)
5.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死亡证明、被宣布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失踪证明、继承关系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