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二)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借款申请人,其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四)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方式;
3、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并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4、申请人及其共同借款人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5、申请人所购建住房为期房的,售房单位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项目备案准入手续;
6、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