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来宾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各为5% -12% ,自愿缴存人员为10% -24%
根据有关规定,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就2020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的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单位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取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来宾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9年度来宾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为69576元/人,设定2020年度来宾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394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发[2020] 1 号)精神,从2020年3月1日起,来宾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80元,相应设定2020年度来宾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教下限为1580元。
3.自愿缴存人员缴存基数
来宾市自愿缴存人员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不得高于12% ;自愿缴存人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 ,且不得高于24% 。
三、注意事项
1.各缴存单位及缴存人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标准。
2.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应如实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提本年度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少计少缴,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