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
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申请缓缴时,可以同时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也可以只申请缓缴补充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
(二)缓缴期限
企业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已汇缴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三)申请流程
企业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缓缴申请。企业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材料和补缴方案等,企业应当留存备查。
市公积金中心提供企业缓缴网上申请渠道。企业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在线填写和提交企业缓缴的相关申请信息,并承诺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四)缓缴审核
收到企业缓缴申请后,企业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将联系企业,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企业与职工协商情况等。经审核后,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申请审核结果。
(五)办理时限
市公积金中心将加快受理审核,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
(六)相关业务处理
市公积金中心对申请缓缴企业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企业征信。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或再让职工办理销户提取。
缓缴企业的缴存方式为委托扣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临时暂停企业的委托扣款。待企业缓缴期限届满后,市公积金中心再行恢复企业的委托扣款。
缓缴期间,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办理正常缴存。
(七)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制定补缴方案。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补缴可以一次性补足,也可以分批补足。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困难企业缓缴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