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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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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业务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在申请时,如缴存人或其配偶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公积金应先用于归还贷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以自住为主的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收入15% 以上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暂列入可以申请办理提取情形。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即产权归职工所有。

“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山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九)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答: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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