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市人才中心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书》;
(二)首次开户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已在原单位开办人员还应提供原单位封存其住房公积金缴费帐户的证明。
二、办理程序:
(一)个人自行确定缴费基数;
(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费,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 比例缴纳,月缴存最高限额为单位和个人各1100元。
(三)市人才中心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开缴费帐户;
(四)市人才中心将代收的住房公积金全额代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开户银行及帐户;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并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提供住房公积金缴费卡,以便核查缴费期限、金额并保存。
三、说明:
(一)凡属本市户口、并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人事代理人员,在本市购房时,可向市房改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利率,并可提取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是:
1、本人已先期支付所购住房总价款的30% ;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上限为所购住房总价款的70% ,但最高金额不得高于20万元;
3、按规定提供抵押或担保。
(三)可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6、受聘期间去世,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馈赠人支取;
7、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保障范围,并且合法租房住房的;
8、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缓刑除外);
9、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突发危重疾病或家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四)住房公积金可依法继承。
(五)人事代理人员调出或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时,可一次性全额支取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四、缴费时间规定:可按半年、一年缴费。按照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有公积金贷款的,必须连续缴费,不得中断。
五、办事时效:按市房改部门要求,按月转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