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精神,企业按照月工资薪金总额13% 比例发放给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内员工的住房补贴,不超过2607元/每月的(从2009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扣除上限额标准按此执行。),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项目应在工资表中有列示,据实扣除。
对已按照规定实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的国内员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扣除住房费用时,既可以扣除按规定比例提取并上缴到市社保部门专储的住房公积金,也可选择按以上规定计算的住房补贴扣除。但两种方法只能选择一种。
以上的条件须同时符合,如该员工的依照规定实际发放的住房补贴低于以上上限的,仍按实际发放的住房补贴扣除;如超出以上标准的,超出部分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