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在单位汇缴当前月份前发生少缴或漏缴现象需要进行补缴的应办理职工个人补缴,不影响贷款额度等!
但是不能马上贷款,需要继续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并且自申请贷款之月起前两年不欠缴住房公积金(外地转移至本市的,转移前6个月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单位汇缴),且在我中心已正常汇缴公积金至少一个月,汇缴状态为正常并无欠缴)
同时还应该满足:
1、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是用于自住的普通住房;
2、借款申请人是所购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购房合同上作为买方签名盖章);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4、提供本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作还款保证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
5、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贷款金额
(1)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贷款额度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一日晚12点的数据为准)的10倍。借款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并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2)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20倍;
(3)借款人或配偶的新职工住房补贴符合贷款条件,其缴存余额可合并计算;
(4)借款人家庭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且家庭首次购房的,需提交由中心统一查档后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江阴市分中心、宜兴市分中心需由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缴存余额不足时,贷款额度可按借款人一人最高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最高80万元计算。
(5)对生育二孩或三孩的本市户籍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不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年限及缴存余额挂钩,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调整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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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借款申请人属外地转移至本市的,由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及缴交明细(必须由原单位在转移前6个月按时、足额、连续缴存);
2、借款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由部队政治部门或军务部门出具现役军官证明;
3、自2015年4月22日起,符合贷款条件,二次公积金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第二次贷款申请须在还清第一次贷款后次月才能再次办理;
4、职工家庭已经办理二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中心不再发放公积金贷款;
5、职工家庭存在其它情况的,应提供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6、商品房购房合同总价包含装修价款,其房屋总价一律按扣除装修价款计算(购房合同中明确装修价款的直接予以扣除;购房合同中未明确装修价款的,按购房合同总价的15% 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