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承办银行网点提出申请,
按要求提交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申请材料。
公积金贷款材料: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必须共同到场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并根据购房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购买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1、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仅需提供本人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的,须当场填写《婚姻状况声明书》,因离异或丧偶而单身的,须另提交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
3、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4、购房发票;
5、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住房保障部门盖章的《无锡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审批表》;
6、《无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贷款申请表》(当场填写);
7、《借款人产权比例分配承诺书》(当场填写);
8、《无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情况表》(当场填写)。
(二)购买本地存量房:
1、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仅需提供本人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的,须当场填写《婚姻状况声明书》,因离异或丧偶而单身的,须另提交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
3、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4、卖方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5、已付房款凭证;
6、《无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贷款申请表》(当场填写);
7、《借款人产权比例分配承诺书》(当场填写);
8、《无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情况表》(当场填写)。
注:
1、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且所购住房为首套住房的,需提交由中心统一查档后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江阴分中心、宜兴分中心由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
2、借款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须提供军官证及由部队政治部门、军务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现役军官证明原件。
3、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本市缴存期间发生过异地转入业务的,可提供转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业章的累计缴存满3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未满36个月的提供全部)(夫妻双方发生过异地转入业务的,均需提供)。
4、自2015年4月22日起,符合贷款条件,二次公积金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第二次贷款申请须在还清第一次贷款后次月才能再次办理。
5、职工家庭存在其它情况的,应提供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