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之月前6个月向我中心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自申请贷款之月起前两年不欠缴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是用于自住的普通住房;
3、借款申请人是所购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即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上的买受人);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5、提供本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作还款保证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
6、借款申请人已领取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7、原商业性贷款必须是购房贷款且转贷时无两个月以上欠款;
8、原商业性贷款转贷时本金余额必须≤借款申请人公积金可贷额度;
9、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发放对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须知所称“首套自住住房”、“第二套自住住房”指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下列情况下购买的自住住房:
办理材料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必须共同到场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并根据购房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仅需提供本人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的,须当场填写《婚姻状况声明书》,因离异或丧偶而单身的,须另提交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
3、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
5、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6、转贷住房为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7、转贷住房为本地存量房: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8、《无锡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向本中心贷款窗口申领或在本网站下载打印,并加盖原商业贷款银行印章);
9、《无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情况表》(当场填写)。
注:
1、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且所购住房为首套住房的,需提交由中心统一查档后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江阴分中心、宜兴分中心由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
2、借款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须提供军官证及由部队政治部门、军务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现役军官证明原件。
3、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本市缴存期间发生过异地转入业务的,可提供转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业章的累计缴存满3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未满36个月的提供全部)(夫妻双方发生过异地转入业务的,均需提供)。
4、自2015年4月22日起,符合贷款条件,二次公积金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第二次贷款申请须在还清第一次贷款后次月才能再次办理。
5、职工家庭存在其它情况的,应提供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