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这里所称“首套自住住房”、“第二套自住住房”指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下列情况下购买的自住住房:
1、首套住房: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
2、二套住房:
(1)名下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
(2)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3)名下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该笔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与本市仅有的一套住房为同一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