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乘以24% (单位、个人各12% );在职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之和;在职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全额单位人员按本人基础性绩效的七分之三计算,其他单位人员按本人基础性绩效的三分之二计算)之和。
3、根据通政办发[2003]255号文件精神,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逐月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机关、事业单位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为14% 。企业及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新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可在12% -14% 幅度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