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或配偶在长三角地区购房,且在长三角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规定的提取条件,购房地与缴存地不是同一城市也可通过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人配偶在同一地区缴存的,可以一并参与申请。
购买异地商品房提供:
1.《购房合同》;
2.购房全款发票;
3.《不动产权证书》或《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
4.提取人或配偶购房地户口簿(须在购房前落户)或购房地近一年的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5.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Ⅰ类借记卡;
6.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