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本市商品房提供:
1.《商品房买卖合同》(扫描首页、买受人信息页、买受人与开发商签约页);
2.首付款发票;
3.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Ⅰ类借记卡;
4.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
(二)购买异地商品房提供:
1.《购房合同》;
2.购房全款发票;
3.《不动产权证书》或《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
4.提取人或配偶购房地户口簿(须在购房前落户)或购房地近一年的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5.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Ⅰ类借记卡;
6.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
(三)购买本市二手房提供:
1.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存量房买卖合同》;
(2)契税发票;
(3)产权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4)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Ⅰ类借记卡;
(5)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
2.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存量房买卖合同》;
(2)契税发票;
(3)未办理产权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首付款资金监管凭证或(资金监管协议、资金进账单);已办理产权过户的提供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4)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Ⅰ类借记卡;
(5)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
(四)购买异地二手房提供:
1.购房合同;
2.契税发票;
3.增值税发票;
4.《不动产权证书》;
5.提取人或配偶购房地户口簿(须在购房前落户)或在购房地工作近一年的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6.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Ⅰ类借记卡;
7.提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
(五)购买公有住房提供:
1.《不动产权证书》;
2.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3.售房单位开具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
4.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Ⅰ类借记卡;
5.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
(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供:
1.《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2.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3.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Ⅰ类借记卡;
4.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
(七)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供:
1.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
2.补交差价款凭证;
3.《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4.购房全款发票(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5.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Ⅰ类借记卡;
6.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
(八)通过拍卖购房提供:
1.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委托拍卖协议书》之一;
2.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拍卖成交协议书;
3.付款发票或收据;
4.《不动产权证书》;
5.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Ⅰ类借记卡;
6.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
注: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一年内一次性提取,逾期不予受理;异地购房可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一年内或《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含《借款抵押合同》)签订一年内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除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其他原因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在保证合同撤销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