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异地商品房提供:
1.《购房合同》;
2.购房全款发票;
3.《不动产权证书》或《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
4.提取人或配偶购房地户口簿(须在购房前落户)或购房地近一年的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5.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Ⅰ类借记卡;
6.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
购买异地二手房提供:
1.购房合同;
2.契税发票;
3.增值税发票;
4.《不动产权证书》;
5.提取人或配偶购房地户口簿(须在购房前落户)或在购房地工作近一年的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6.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Ⅰ类借记卡;
7.提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
注: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一年内一次性提取,逾期不予受理;异地购房可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一年内或《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含《借款抵押合同》)签订一年内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除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其他原因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在保证合同撤销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