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人及其配偶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在房屋租赁期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租赁费用。
(二)租赁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下列额度提取:
租赁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提取限额,提取限额为:中心城区单身职工1500元/月(18000元/年)、已婚职工3000元/月(36000元/年);中心城区以外区县单身职工1200元/月(14400元/年)、已婚职工2400元/月(2880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