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商品住房贷款:
1、建设(房产)行政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2、不低于规定首付比例的首付款发票;
3、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函。
申请办理贷款应当在商品住房成交结算交付之前。
(二)购买二手房贷款:
1、已登记备案的买卖契约;
2、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3、解交首付款至监管账户的凭证;
4、原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下同);
5、卖方及共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交易资金未实行托管的,提供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已过户的房屋权属证书。
申请办理贷款应当在房屋权属变更后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