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支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的条件,申请资料完整,信息联网核查通过的,即时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信息联网核查未通过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三)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四)分支机构认为申请事项情况复杂,需进一步向不动产登记、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信息或请求异地协查的,调查核实与查证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3、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卡到指定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补充说明】
1、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不当利益。
2、对职工以购房、建房、翻建、大修和租赁等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支机构有权要求职工签署提取承诺书;对职工所持办件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验。
3、扬州市公积金中心已与不动产登记、房屋管理、公安、民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联网的,可在职工授权同意后,向有关部门联网核查,取得应当由职工提供的办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