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提出,具体办理方式有两种,即:带押转贷、以贷还贷。
(一)带押转贷。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为我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的,可采取“带押转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即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商转公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到位后,公积金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专用账户;同时,申请人以自筹资金将差额部分提前结清,并配合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原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二)以贷还贷。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非我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的,一般采取“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即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商转公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如提供自然人担保、以本人或配偶名下其他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或抵押到位后,市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专用账户,冲还商业贷款剩余本息。此方式可支持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银行的商转公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