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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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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对象与条件

扬州公积金贷款

贷款对象

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6个月(含)以上缴存余额,缴存状态为正常的职工。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劳动就业关系变化,申请贷款时,近6个月内,账户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条件

1、符合上级及本市出台的调控政策规定;

2、持有合法的身份(居住)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贷意愿;

4、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5、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买卖契约)或者职能部门批准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手续;

6、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7、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8、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限额

2023年2月20日,扬州出台《关于积极支持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通知》第五条提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2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阶段性上调20% (双缴存职工家庭由60万元上调至72万元,单缴存职工由36万元上调至43.2万元),原人才及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根据调整后的贷款最高额度进行上浮。”

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

(二)不得高于按照职工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 ;

(三)不得高于按照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提取和首付款的总额不得超过住房的实际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50% ;拆迁安置房贷款的,拆迁安置房总价款按安置房实际价款减拆迁补偿后计算;

(五)多人合资购(建)房的,按其产权份额计算可贷额度;

(六)职工及配偶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的60% ;职工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视同双职工缴存确定贷款额度。

三、贷款期限

(一)款人的贷款期限加借款人的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

(二)对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稳定收入、无还贷方面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还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最长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还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三)借款人的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出房屋剩余使用年限。

四、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向分支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二)贷款受理,分支机构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贷款审批,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初审、复核和批准的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审批结果。

(四)合同签订,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应当与分支机构、受委托银行签订《甲类委托放款协议书》后,再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等协议文书,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担保事项。

(五)贷款担保,借款申请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并将权属清晰、真实有效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其他符合担保落实条件的相关担保文件交至分支机构或受委托银行。

(六)贷款发放,对已落实分支机构认可的担保且符合其他放款条件的借款申请,由受委托银行发出放款申请,分支机构确认后,通过直联支付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受委托银行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内;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至指定收款账户内,放款后,应及时通知借款人贷款发放的结果。

五、贷款材料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如实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除提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需面签单身承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户口簿、商业银行实名借记卡外,另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以下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

(一)购买商品住房贷款:

1、建设(房产)行政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2、不低于规定首付比例的首付款发票;

3、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函。

申请办理贷款应当在商品住房成交结算交付之前。

(二)购买二手房贷款:

1、已登记备案的买卖契约;

2、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3、解交首付款至监管账户的凭证;

4、原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下同);

5、卖方及共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交易资金未实行托管的,提供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已过户的房屋权属证书。

申请办理贷款应当在房屋权属变更后30日内。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

1、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

2、工程预算;

3、合法有效的保证材料;采用自然人担保的,另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下同)。

申请办理贷款应当在住房修建完工之前。

(四)拆迁安置房贷款:

1、拆迁协议;

2、拆迁安置结算清单(会办表);

3、合法有效的保证材料。

(五)法院拍卖住房贷款:

1、法院拍卖公告、拍卖确认书;

2、首付款凭证;

3、被拍卖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

(六)购买单位住房贷款:

1、已登记备案的买卖契约;

2、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3、解交首付款至监管账户的凭证;

4、卖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6、卖方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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