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6个月(含)以上缴存余额,缴存状态为正常的职工。(注: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劳动就业关系变化,申请贷款时,近6个月内,账户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3个月。)
二、借款人也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上级及本市出台的调控政策规定;
(二)、持有合法的身份(居住)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贷意愿;
(四)、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六)、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买卖契约)或者职能部门批准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