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2.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详情);
3.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中心审批人员在租赁合同期内上门抽查后发现提取人并未在租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取消因租赁该套房屋而产生的提取资格)。
二、申请时间
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
三、办理方式及流程
1.预约:申请人通过官方网站(
2.提交材料: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
3.受理:银行经办网点受理;
4.审批: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
5.办结:提取转账。
注意: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四、申请材料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1份,租赁用途需为“普通住宅”或“居住”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2.房租发票(原件1份);
3.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下载空表);
5.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承租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6.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五、提取频次及额度
1.提取频次: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
2.提取额度:月租金超过广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 ,及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均不计入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租赁备案审批当月至申请提取当月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