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修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别墅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除外),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2、同一次购房行为只能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
3、公积金货款以家庭(含职工、配偶及未婚子女)为单位,借款人分为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不超过两人。夫妻一方参与公积金贷款,另一方无论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都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夫妻一方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在末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公积金账户的借款人已开户满半年且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曾经在异地(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问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三)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 。
(四)借款人(含主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无公积金货款记录(含异地公积金货款)或累计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含异地公积金货款)且已还清。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良好。
(六)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借款人不能按要求提供担保的,管理中心可拒绝货款。
(七)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商品住房,下同)的,在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前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二手住房过户至买方名下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建修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八)用房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不满18周岁人员的房屋不予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