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职工工作调动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4、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或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转出的。
二、办理手续: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工作变动的,提供转出单位出具的《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介绍信;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提供单位出具的《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介绍信、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始凭证;单位因破产、改制、撤销等原因无法提供单位介绍信的,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介绍信,并详细填写职工转出单位帐号、个人帐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转入单位帐户。
三、办理地点:
滨海县港城路358号华芳国际花园西侧商铺24幢101室)电话:0515-89118083
【拓展】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人已开户满半年且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当年转业干部、退伍军人除外);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3、有合法有效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合同或其他批准资料;
4、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 ;
5、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