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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购买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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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购买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温州购买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温州购买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坐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

(三)自有资金部分已符合规定且已落实并投入使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抵押;

(六)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办理抵押登记前,能提供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

(七)本人以及配偶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八)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含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再次申请的规定;

(九)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

(十)职工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

注1: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具体请查阅“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注2:异地公积金缴存的,需提供“异地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

注3: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提供“居住证”。

注4:高层次人才的,需提供人才办的“高层次人才证明”。

拓展国家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04-03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997-06-28 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第二十四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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