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按不低于本市最低缴存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六个月以上,且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
(二)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个人自住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尚不足以支付所需资金,并具有相关资料及证明;
(四)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同意以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配偶未申请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对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严格按照法定基准利率的1.1倍标准计收贷款利息;
(七)职工购买预售新建商品房的,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4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八)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夫妻任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由正常缴存人提出申请;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贷款申请人配偶或贷款申请人直系亲属(仅限于未婚成年子女与父母),若该户家庭有超过两人缴存公积金,由一名正常缴存人提出申请,另选一名正常缴存人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余人只能作为共有人;
(九)补缴情况认定: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或调动发生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的,如新单位已办妥缴存登记并补缴的,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交证明、进编表、调令等有效材料,经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认定后,补缴月份可视作连续缴存,补缴月份不超过3个月。单位因其他原因补缴的,需经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结合社保缴纳情况认定。
(十)认房认贷的认定:
贷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按首套住房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或虽无住房但已有一次住房贷款记录的,按第二套住房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
上述住房套数,不包含集体土地上的住房。
(十一)贷款所需资料: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贷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十二)可贷额度倍数调整:(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倍数。倍数由10调整为15。
(十三)贷款保底政策调整:从原全市保底贷款额度不低于15万,调整为全市保底贷款额度不低于20万,其中三区不低于25万。
(十四)居住权情况设定: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住房未设定房屋居住权。若以此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应当承诺在未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得在已抵押房屋上设定居住权。
(十五)符合中心签发的其他信贷政策规定。
不予通过情况:
1.职工家庭已申请过两次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信用不良,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职工连续缴存未满六个月,或月缴存标准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存标准,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定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