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
2、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3、《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
4、《不动产权证书》;
5、契税(税收完税证明);
6、贷款申请人还贷银行卡;
7、出让方收款银行账户;
8、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9、门牌证或地名办出具的同一地名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与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房屋坐落不一致须提供);
10、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贷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法定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