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应携带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或相应的受托银行公积金延伸服务网点提出“按年商贷提取”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对“按年商贷提取”申请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公积金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打入申请人指定银行卡。
附: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正常缴存公积金;
(二)申请人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按年商贷提取后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不少于申请时月缴存额的6倍;
(四)申请人在浙江省内购买个人自住住房申请商贷的,以及申请人在浙江省外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个人自住住房申请商贷的;
(五)申请人商贷当前还贷状态正常;
(六)申请人偿还商贷本息已满一年;
(七)所申请的商贷为非本市的,需已办理出不动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