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时间:每月15日前(6月和12月在10日前)办理
1、单位到公积金中心领取、填写开户表格,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设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人员身份证、养老保险清单;
2、单位、中心和银行三方签定委托收款结算合同;
3、到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二、公积金变更
[受理时间:每月15日前(6月和12月在10日前)办理]
㈠人员新增
1、单位到中心领取、填写《公积金变更清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人员工资审批表。
(1)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公积金,以其当月工资额为公积金缴存基数。
(2)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公积金,以其当月工资额为公积金缴存基数。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计算公式:月缴存额 = 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
2、单位到中心办理新增人员开户手续;
3、将中心生成的个人帐号告知职工本人。
㈡人员封存(包括退休、辞职、辞退、死亡等情形)单位到中心领取、填写《公积金变更清册》,办理封存手续。
㈢基数调整(每年调整一次,原则上安排在7月份进行)单位到中心拷贝、填写《基数调整表》,将《基数调整表》和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表报送中心审核、调整。职工转正可即时调整基数。
㈣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单位名称变更单位、中心、银行重新签定委托收款结算合同,办理变更手续。
㈤通讯信息变更可随时到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三、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公积金变更
[ 受理时间:每月 15 日前(6月和12月在10日前)办理]
在发生上述情形后的 30 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提供有关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文件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
四、公积金转移
受理时间:每月5 - 30 日之间的工作日 (如 1 - 4 日为节假日,则往后顺延3天),6月和12月办理至25日止
1、由转出单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终止业务,转入单位到当地公积金中心开设公积金个人帐户;
2、次月到单位或公积金中心领取、填写《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并加盖单位整套财务印鉴后,转入地是市本级以外的中心还需提供转入函,到公积金中心提出公积金转移申请;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核并办理转移手续。
五、收费情况:免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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