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条件
1、职工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为缴存职工或配偶的户籍地、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供资料
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职工本人银行卡(仅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银行的I类银行卡),再根据具体原因提供相应资料:
1、购买商品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1)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2)售房单位签章的购房款发票。(桥西、新华、长安、裕华区购房的不再提供)
2、购买商品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1)不动产权证书;
(2)契税完税凭证。(桥西、新华、长安、裕华区购房的不再提供)
3、购买二手房的
(1)不动产权证书;
(2)契税完税凭证。(桥西、新华、长安、裕华区购房的不再提供)
4、在本市行政区以外购房的
(1)在本人或配偶的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籍地户口本;
(2)在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3)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三、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购房当月之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四、其他要求
(1)职工婚前单独购房的,其婚后配偶不可因购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
(2)不动产权证按份共有的,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所占产权比例计算。
(3)所购住房近一年内进行两次以上交易(含两次)且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现买受人(包括配偶)须在该套住房最近一次购房提取业务满一年后才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