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办理材料:
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填写好业务表格并加盖单位印鉴章,到单位所在地辖区管理部办理缴存业务。
缴款方式:转账支票、资金倒划、电汇、前台POS机刷卡等。
三、办理流程:
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应于每月发薪后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管理部。
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所在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年度工资情况于每年1月或7月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保留到整元。
四、各管理部办理地址、电话如下:
桥西管理部 电话:85296231,地址:新石北路360—1号市公积金中心2楼;
新华管理部 电话:85296760,地址:和平西路58号1楼;
桥东管理部 电话:86137010,地址:槐安东路77号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
长安管理部 电话:86675006,地址:西大街52号农行广安支行2楼;
裕华管理部 电话:89901002,地址:槐安东路与雅清街交叉口西南角工行胜利支行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