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费用)总额。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房租支出总额;
3、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限额由管理中心按保定市市场租金水平和普通型住房面积标准测算确定。
4、贷款购房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同时期还款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本息之和。
6、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额度不超过所支付的费用总额(患重大疾病可提取账户余额)。
二、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况:
1、离休、退休的。
2、调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一级至四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后,未重新就业和续缴住房公积金的;对非公企业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给予区别对待,即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即可支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5、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6、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处没收个人财产的。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