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主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有贷款偿还能力;
(三)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70周岁);
(五)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六)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封存或冻结;
(七)本人及配偶均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八)同意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2、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或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贷款:
(一)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二)近24个月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记录;
(三)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还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3期或累计超过6期记录;
(四)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近60个月内累计逾期超过12期记录;
(五)近60个月内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
(六)存在贷款呆账或核销记录;
(七)失信被执行人、按规定列为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名单或被有关部门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3、个人购房贷款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及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家庭自住。对下列住房交易行为,不准予贷款:
(一)购买配偶或直系亲属住房;
(二)离婚2年内,缴存人员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
(三)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四)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
个人购房贷款实行存贷结合、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个人购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所需费用时,借款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发放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