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适用于个人自愿缴存业务。
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的核定:
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自愿缴存人可在10% --24% 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以元为单位,元位以下四舍五入。
三、停缴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账户重新启封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月份重新计算。
四、有下列情形的,自愿缴存人应及时到开户地管理部办理缴存变更手续:
1、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个人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的;
2、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自动封存后需要启封继续缴存的;
3、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业务的。
五、自愿缴存人进入单位就业,新入职单位统一为其缴存的,需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自主缴存年限连续计算。
六、中心为自愿缴存人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计息方式和利率计息。
自愿缴存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
七、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