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等,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1、在本市辖区内居住,且未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个人信用良好,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