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者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纳入集中缴存管理账户、集中封存管理账户进行管理的
补充说明:
职工在廊坊市内调动工作,管理中心应当办理账户的同城转移手续。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结。
职工调至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者省内另一设区市工作的,可以向转入地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管理中心自接到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的接续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告知转入地管理中心。
转入地管理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资金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转移资金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