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个体工商户:月缴存基数可以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进行计算,也可以按廊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不超过“中心”每年公布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最低不低于河北省每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