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展阅读:邢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方法
1.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本人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2.邢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邢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河北省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整取到“10元”。
3.行政事业单位每年1月1日执行新基数,企业于每年7月1日执行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行政事业单位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存年度;企业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缴存年度。
4.缴存单位应确保填写内容真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抽查单位工资表。
5.灵活就业人员每年7月份可申请调整缴存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