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退休的;
八、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继续缴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