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
提取条件:
职工在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购房地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地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可以提取购房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款。
(一)缴存职工(配偶)户籍地购房
1. 提供材料:
(1)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和契税票;
(2)与购房地一致的户口簿;
(3)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4)结婚证;
(5)本人银行卡。
2. 提取额度:购房票据或不动产权证日期之前(含当月)的账户余额。
3. 提取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二)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
1. 提供材料:
(1)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和契税票;
(2)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证明材料;
(3)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4)结婚证;
(5)本人银行卡。
2. 提取额度:购房票据或不动产权证日期之前(含当月)的账户余额
3. 提取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