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一、房屋抵押
1.担保形式
借款申请人用所购房屋、自有住房、他人住房或商业用房作为贷款抵押物。
2.抵押物价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借款申请人以所购新建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应以房屋交易价格作为抵押物价值。
(2)对于借款申请人以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作为抵押物的,应按照契税发票价格认定。借款人抵押本人或第三人房产作为抵押的,按照评估价格认定。对于借款申请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拟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以其提供的发票价值为准。
(3)借款申请人拟申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
(4)借款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3.抵押流程:
(1)业务办理部门将借款申请人的贷款资料全部转交受托银行,交接双方签署《资料交接表》。
(2)受托银行完成抵押、权证入库等工作后将《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和《抵押物受托书》原件返回业务办理部门。
二、质押
1.担保形式
出质人与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申请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2.质押审查
质物应为凭证式国债或受委托贷款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拟申请贷款金额不应超过质物金额的90% ;质物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其他应审查的事项。
3.质押流程
业务办理部门将借款申请人的贷款资料全部转交受托银行,交接双方签署《资料交接表》,并将质押回单留存贷款业务办理部门存档。
三、开发商担保
1.担保形式
借款申请人应选择经管理中心审核,具备担保能力的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供担保。
2.办理流程
业务办理部门收到保证手续回单后,将借款申请人的贷款资料全部转交受托银行,交接双方签署《资料交接表》,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合作协议》和银行的三方协议。
四、担保公司担保
1.担保形式
借款申请人在不能提供抵押、质押、开发商担保时,可自愿申请选择由管理中心认可的,具备资质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1)与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在贷款期限内,保证人负责办理转抵押登记手续,并从房产证出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担保方式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经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同意的,原保证合同不得变更或撤销。
(3)按规定比例预存风险保证金。
(4)业务办理部门将借款申请人的贷款资料全部转交担保公司,交接双方签署《资料交接表》,担保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相关手续并转交受托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