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缴存时长
职工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不得以补缴、趸缴等形式代替连续缴存),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贷款适用范围
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条件(需同时具备)
1. 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有经管理中心认可并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有关证明资料。
3. 有稳定的职业和家庭收入,有足够的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具有经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能提供抵押或质押的,需要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开发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
5. 同意在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情况下,由委托银行会同管理中心,将本人及配偶、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直接用于还贷。
6. 同意调查个人征信情况,个人征信应符合贷款要求。
三、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征信报告》显示信用卡近两年内消费或银行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3期),累计逾期6期(含6期)均视为信用不良,不予办理。
2.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材料、列入不诚信名单以及有其他影响贷款资金安全情况的不予办理。
3. 借款申请人因债务违约(不含担保)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划扣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偿还违约债务,5年内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4. 父母与子女(包括子女配偶)之间的住房交易不予办理。
5. 借款申请人离婚2年内,原配偶之间的住房交易不予办理。
6.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购房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或购房资金已全额支付的不予办理。
7. 三套及三套以上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