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3、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4、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二、注销与变更: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到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封存手续。
三、转移与封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转移流程:
市内转移:职工在设区市内调动工作,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的,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应为职工办理账户的内部转移手续。
职工跨市(省)、直辖市、自治区: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的,应为职工办理账户异地转移手续(以下简称转移手续):
(1)职工调入。调入单位应为职工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应向职工的调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当收到职工账户资金后应及时通知职工单位或职工办理缴存手续。
(2)职工调出。职工原工作单位或其职工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和调入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证明等有关材料到调出地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温馨提示:
1、职工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封存手续。
2、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