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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出租汽车行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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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有效支持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实现安居乐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郑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郑州出租汽车住房公积金缴存

1、凡在我市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在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登记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的从业人员,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均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2、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为出租汽车行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组织者。所有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客运管理处申请,可在其单位账户内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缴存职工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现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已转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托管户集中封存的,可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上一年度郑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限为上一年度郑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统一为16% 。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保持不变。从下一个结算年度开始,月缴存额根据缴存基数的变化相应调整。

5、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积金龙卡)后,每月19日以前,足额将缴存资金存入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由缴存银行在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扣缴至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6、出租汽车行业缴存职工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管理规定,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可由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封存、启封、转移、注销等事务。

7、管理中心对缴存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结息。

8、出租汽车行业缴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可以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9、出租汽车行业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按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0、出租汽车行业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不再提供本人的收入证明。但是,贷款的月还款额不得超出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1、出租汽车行业缴存职工如未履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连续三个月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或按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标准加收利息,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政策。

12、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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