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
公租(或廉租)房租金缴纳凭证;
租赁合同;
家庭无房证明;
婚姻证明;
承诺书;
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后的委托书
提取人的 I 类储蓄卡;
拓展资料
缴存职工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八)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