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装修、维护和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
3、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5、租赁自住住房的;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的;
9、出境定居的;
10、退休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
1)、前五项住房消费行为除购买自住住房和二手自住住房以外,其他住房消费行为须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职工符合第1项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符合第2、3、4、5项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3)、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 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职工在安阳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和二手自住住房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5)、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