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月平均工资。
根据建金管〔2015〕5号文件规定及宜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核定2019年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500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16667元。
月缴存金额:
单位缴纳部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公积金缴存比例(见角、分进元)
个人缴纳部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公积金缴存比例(见角、分进元)
两者相加就是调整后的公积金月缴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