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十堰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相关规定,装修房屋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使用性提取:
①购买自住住房(包括现房、期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建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等);
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③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④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负担比例。
(二)非使用性提取(销户性提取):
①离休、退休的;
②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无接受单位的;
③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十堰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④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的;
⑤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5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5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⑥调离十堰市在外地就业的; ⑦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