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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房屋类公积金个人贷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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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房屋类公积金个人贷款材料

一、商品房:

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购房证明材料: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三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发票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1份)或提供签发时间两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发票(或销售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

2、身份证明:提供借款人夫妻双方及购房人夫妻双方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身份证过期或无身份证的,需到公安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3、婚姻证明:提供借款人夫妻双方及购房人夫妻双方的有效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1)借款人或购房人已婚的,出具结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

(2)借款人或购房人离异后单身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签署《未婚声明》;

(3)借款人或购房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需签署《未婚声明》。

4、户口簿:

(1)购房人为借款人或配偶的,提供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1份);

(2)购房人为借款人父母或子女的,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同一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提供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计划生育证中任何一项证件予以认定。

5、收入证明:借款人及其配偶提供收入证明,真实完整填写个人收入情况;收入畸高的,需提供相应的银行工资卡流水;借款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再需要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

6、现有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后,由购房人到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开具,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未满18周岁)在内的住房情况。

7、抵押物: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2份)及《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以他人房屋作抵押的,还需提供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二、二手房:

1、购房证明材料:已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签发时间两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三年内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

2、身份证明:提供借款人夫妻双方及购房人夫妻双方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身份证过期或无身份证的,需到公安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后提供(原件、复印件1份)。

3、婚姻证明:提供借款人夫妻双方及购房人夫妻双方的有效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1)借款人或购房人已婚的,出具结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

(2)借款人或购房人离异后单身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签署《未婚声明》;

(3)借款人或购房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需签署《未婚声明》。

4、户口簿:

(1)购房人为借款人或配偶的,提供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1份);

(2)购房人为借款人父母或子女的,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同一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提供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计划生育证中任何一项证件予以认定。

5、收入证明:借款人及其配偶提供收入证明,真实完整填写个人收入情况;收入畸高的,需提供相应的银行工资卡流水;借款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再需要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

6、现有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须在《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后,由购房人到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开具,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未满18周岁)在内的住房情况。

7、抵押物: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2份)及《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以他人房屋作抵押的,还需提供抵押房屋所有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自建房:

1、签发时间三年以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1份)。

2、《土地使用证》或用地通知函(原件、复印件1份)。

3、自建房造价预算表、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

4、抵押物: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2份)及《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以他人房屋作抵押的,还需提供抵押房屋所有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5、身份证明:提供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建房人夫妻双方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身份证过期或无身份证的,需到公安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后提供(原件、复印件1份)。

6、婚姻证明:提供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建房人夫妻双方的有效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1)借款人或建房人已婚的,出具结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

(2)借款人或建房人离异后单身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签署《未婚声明》;

(3)借款人或建房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需签署《未婚声明》。

7、户口簿:

(1)建房人为借款人或配偶的,提供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复印件1份;

(2)建房人为借款人父母或子女的,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同一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提供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计划生育证中任何一项证件予以认定。

8、收入证明:借款人及其配偶提供收入证明,真实完整填写个人收入情况;收入畸高的,需提供相应的银行工资卡流水;借款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再需要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

9、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建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包括建房人、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未满18周岁)在内的住房情况。

四、公积金互保贷款

1、购房证明材料: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三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发票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1份)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已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签发时间两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

2、身份证明:提供借款人夫妻双方及购房人夫妻双方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身份证过期或无身份证的,需到公安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后提供(原件、复印件1份)。

3、婚姻证明:提供借款人夫妻双方及购房人夫妻双方的有效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1)借款人或购房人已婚的,出具结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

(2)借款人或购房人离异后单身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签署《未婚声明》;

(3)借款人或购房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需签署《未婚声明》。

4、户口簿:

(1)购房人为借款人或配偶的,提供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1份);

(2)购房人为借款人父母或子女的,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同一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提供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计划生育证中任何一项证件予以认定。

5、收入证明:借款人及其配偶提供收入证明,真实完整填写个人收入情况;收入畸高的,需提供相应的银行工资卡流水;借款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再需要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

6、现有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须在《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后,由购房人到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开具,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未满18周岁)在内的住房情况。

7、担保人资料: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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